通知称,各省支援四川的环境监测力量原则上在2008年6月底前逐步撤出,具体撤出时间由四川省环保局商各支援省份环保局(厅)确定。
通知要求,各地环保部门要在确保环境安全的前提下,继续做好恢复重建阶段的环境监测工作,具体监测频次、监测项目等由各省(市)环保局确定,报环保部备案。
通知强调,在未接到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正式通知前,环境监测信息仍实行日报制度。信息内容主要反映各地环境监测工作开展情况,以每日饮用水源地环境质量为主,兼顾环境空气和水质自动站情况。